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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重磅 |超载超限危险了,36部门联手出招狠治超载!

来源:交通运输部、物流指闻 2017-02-2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备忘录》发布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小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连维良出席发布会。

刘小明在会上指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力抓手,是提升行业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要着力抓好《备忘录》的落地,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全行业要按照近期发布的《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并认真落实涉及行业的各项惩戒措施,重点加大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检查力度,做到“应查必查、失信必究、惩戒到位”。“信用交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将及时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和责任主体名单,曝光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同时,有关部门将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信用权益,做好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连维良表示,在交通运输部门全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工作基础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推动36个部门共同签署《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采取26项措施,对超限超载运输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这对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净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有重大意义。

三个方面26条具体惩戒措施是什么?为什么要选择在公路超限超载领域出台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联合惩戒的措施和手段有哪些?如何确定失信“黑名单”?


一、联合惩戒的26项措施包括哪些?

1、对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进行限制或禁止

包括: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惩戒措施。


2、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监管、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等10项惩戒措施。


3、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包括: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8项惩戒措施。


二、惩戒措施的特点

1、重点加强了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在26项措施中有10项措施对失信主体加强日常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包括有关货源单位的监管,这是在日常监管方面,应该说直接作用到失信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


2、更加注重提高失信经济方面的惩戒。包括保险费率厘定以及融资授信等方面,要求参与惩戒的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提供一些参考,提高违法失信主体的经济成本。


3、对失信主体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直接作用于违法失信主体的出行,容易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这些措施如何落地?

目前,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制定出台的备忘录都选择了联合尽可能多的部门共同开展惩戒工作,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扩大联合惩戒的影响和范围,形成惩戒的合力。

这次《备忘录》选择了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最高法、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36家成员单位联合签署,就是要借助多部门的惩戒力量和社会影响力,实施行业性惩戒措施和通用性惩戒措施。其中,行业性措施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质监总局等部门实施,从运输全环节出发,在货车生产改装、源头单位监管、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重点路段监管、驾驶证审验等全方位进行惩戒和约束;通用性措施通过多部门联合协作,按照职责分别对失信责任主体的出行、融资、保险、对公众曝光、限制评优等方面进行惩戒和约束。这种多部门联合惩戒的模式,将大大提高公路超限超载的失信成本,为公路治超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四、如何确定失信“黑名单”?

《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确定的相关责任主体。该文件明确提出,将10种情形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五、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经过36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备忘录2月24日正式对外发布,有关联合惩戒措施从备忘录印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多部门将联合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保护公路设施安全。

由于备忘录刚刚发布实施,目前正在部署各地汇总相关信息,第一批名单还未出台。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按照《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界定严重失信的十条情形,及时汇总各地相关信息,按季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有关部门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六、失信后能否修复?

针对广大物流从业者普遍担心的一旦超载超限造成失信行为,是否将永远不能翻身?

对此交通运输部介绍,《备忘录》关于联合惩戒的信用修复和持续管理方面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这次《备忘录》引入了相对全面的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1、失信当事人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交通运输部门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2、提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各有关部门终止对其惩戒。

3、如收到信息异议或投诉,应及时核实,更正或撤销有误信息。


七、对货运市场有什么影响?运价会不会上涨?

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介绍,《备忘录》的实施,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升道路货运车型标准化水平、规范道路货运市场秩序、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国标“1589”的实施,特别是车辆装载标准的变化,货车纵质量限值从55吨恢复到49吨,单车的装载量下降,相应的会增加物流成本。

物流成本上升以后,作为运输企业来说,一方面,要通过运价的合理调整来弥补成本上升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运输市场竞争激烈,运价调整相对时间上比较滞后,也会倒逼运输企业通过提高运输的效率、转变运营模式、加大技术装备投入等因素来降低物流成本。

不仅利于净化货运物流市场秩序,还有利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有利于遏制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促进先进物流模式和物流装备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