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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4万吨中央储备冻猪肉刚“发货”,又有4万吨在路上!

来源: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 2019-12-23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春节肉类供应,稳定猪肉价格,继12月12号4万吨储备肉投向市场后,12月19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再次投放4万吨中央储备冻猪肉,此次储备肉的来源都是丹麦、德国、法国等国家的进口肉。

 

12月23日,第六批中央储备冻猪肉也将投放市场,投放量4万吨。据了解,这将是12月以来第3次投放中央储备冻猪肉,合计投放量达12万吨。

 

并且,本次单次投放的中央储备冻猪肉已经超过了9月19日、9月26日、9月29日三次投放3万吨的总和。

 

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12月份第1批的储备肉投放之后,市场的活猪价格也是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跌。12月10日的活猪价格大概是34.46元/公斤,到了12月15日,活猪的价格是下跌到了33.21元/公斤。12月20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43.34元/公斤,比19日下降0.1%,稳定肉价效果渐显。

 

据了解,为保障2020年元旦、春节的市场供应,商务部指导地方和企业增加库存,重点保障粮、油、肉、菜、蛋、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确保节日期间不断货、不缺货。同时,商务部将组织指导大型商贸流通骨干企业与生产、养殖、加工企业开展产销衔接,提高供应链的效率。

 

此外,商务部已经启动了猪肉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在春节期间,我们还将启动36个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特别是猪肉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

 

国家储备肉

 

国家储备肉是指国家商务部在全国各省市设置的活猪储备和冻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

 

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

 

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

 

分类管理

 

国家储备肉是流动管理的,既包括活猪,也包括冻鲜肉。

 

国家对储备活猪的生产基地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政府会对这些基地给予补贴,1万头储备猪的财政拨款达30万元,因此一旦政府要调用储备肉,基地就必须提供出额定的数量来。

 

如果全部采用活猪投放市场操作起来困难很大,因为基地里的活猪体重满60公斤的数目很可能不足额,这时就要以冻鲜猪肉来代替。所以,除了活猪储备,还设有一些中央储备肉冷库。

 

在中央储备肉冷库-18℃的环境下,存放的猪肉保质期是6个月,不过储备冻肉并不是冻了6个月的肉,而是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不停更换的流动的冻鲜肉,在各大超市里买到的猪肉都是这种冻鲜肉。

 

生产管理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储存管理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质量管理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申报审批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