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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 星期一

重庆冷链物流企业看过来!冷链物流发展项目(2016年)验收工作开始啦!

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06-05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项目(2016年)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商务〔2017〕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实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精神,现就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项目(2016年)验收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中央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项目(2016年新建或续建)。


二、验收重点

(一)冷链物流信息化体系建设情况。

1.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冷链流通全程温控平台建设,对冷链物流各个环节温度进行监控管理情况。

2.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广普及射频识别、智能标签、电子订货、数据交换、智能分拣、线路优化、信息定位、可视化等先进技术情况。

3.企业建设冷链物流信息服务系统情况。

4.冷链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情况。

(二)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情况。

1.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宣传贯彻标准情况。

2.对冷链设施标准化改造,企业应用标准,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内容。

3.购置使用冷链运输标准化器具包括冷藏车辆情况。

4.推广应用标准化托盘情况。

(三)冷链配套基础设施情况。

1.建设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情况。

2.对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叉车、月台、货架、冷藏运输车辆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情况。

3.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情况。

4.发展冷链物流共同配送,探索社区“最后一百米”冷链配送服务模式情况。


三、验收材料

企业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

(一)中央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项目(2016)验收表(附件1)。

(二)企业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企业基本情况,冷链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实施情况,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补贴100万元以上的,附上报备的实施方案。

(四)建设内容和设施设备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五)各种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涉及信息化建设须经过相关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附上相关照片。

(六)支持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支持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由从市财政局库内抽取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七)承办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更换“三合一”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预付资金使用、企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四、验收程序

(一)企业申请。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要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一式4份。

(二)区县验收。区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设内容,结合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或报备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清单,进行逐项查验,出具有验收组成员签字确认和区县商务局、财政局盖章的书面意见,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针对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的特殊性和企业实施内容各有侧重的实际,以功能性、阶段性、实用性的原则验收,对新建改造信息化、标准化进行比对、查验或测试,就建设内容进行审查验收。采取听、看、查、议方式,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和查验、对照票据,综合评价,得出结论性意见,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对设施设备查验时,根据验收内容,企业提交建设清单,或按合同、招标书、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软件运行等情况,现场逐项查验。

对保鲜监测温度、信息系统测试时,尽量使用检测仪器检测,检查是否符合规格、性能要求,操作验证技术性能是否相一致,对照建设内容与实际效果是否一致。

在验收时,重点对实施效果作出绩效评价,考核冷链流通率、冷链运输率、流通环节损耗率等,有效解决冷链物流“断链”问题。

对支持100万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内容,应当邀请冷链物流行业专家参与。

市商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情况及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项目建设。各区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实施单位按照中央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重点,加快推进企业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施设备改造应用,企业冷链物流信息监控平台应与全市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全国冷链物流监控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各实施单位应在6月底前完成并提交验收申请,区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于7月底前完成验收并对辖区内项目建设验收汇总表(附件2)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须于6月底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进度及原因和下步计划。

(二)严格资金管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增强项目及资金支持的指向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果。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支持,并按相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区县商务局应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在6月底前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已下达或拨付的资金作出收缴、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财政尽快将资金拨付实施单位,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原则上中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40%,以公益性为主的可以提高补贴比例但不能超过实际投资额。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实施单位应长期保存项目申报、建设及验收资料,以备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商务部、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及有关部门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