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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全国食品、农产品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以及冷链物流中的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冷链物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设立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备,其名称为: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科学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创新奖

第四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支持和关心中国冷链物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冷链物流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及院校等单位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 维护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负责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决定设立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的归口管理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组织设立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冷链物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六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对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进行审核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推荐资格或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