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7年度会费和会员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冷联盟秘书处 2017-03-24关于缴纳2017年度会费和会员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级团体会员: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相关规定和中冷联盟章程,现将2017年会费缴纳和会员资格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附件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5年9月7日中冷联盟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促进协会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收缴原则
会费是协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章程收取的款额。收取会费工作是增强会员的协会意识、解决协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措施之一。会员单位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支持协会工作的重要体现。
二、会费标准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理事长所在单位五个层次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80000元/年,理事长单位100000元/年。
三、缴费时间
1.会员单位须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施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2.新入会的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天内缴纳当年会费。
3.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缴纳会费,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缓缴或免缴。无故不缴会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四、支出范围
会费应当全部用于服务会员单位及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推动冷链物流事业蓬勃发展。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1.服务会员单位,协助政府、协调各地兄弟协会开展工作;
2.联盟秘书处日常办公所需经费;
3.组织开展冷链物流公益性活动;
4.开展冷链物流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
5.开展冷链物流调查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出版物;
6.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冷链物流服务体系网络;
7.研发和实施面向全国冷链物流的项目;
8.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先进;
9.符合有关法规的其他支出。
五、禁止支出范围
联盟秘书处在使用会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遵守会计制度和以下准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控制会费开支,重大开支须秘书长办公会或是理事会研究决定。
2.不准将与中冷联业务无关的业务列为会费支出。
3.不准使用会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5.不准截留会费,违规设立“小金库”。
6.不准用会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六、会费公开
1.按照团中央有关财务审计要求,每年进行秘书处财务审计,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和会费使用情况。
2.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公开会费使用详细信息,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3.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