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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重磅利好!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冷链食品防疫措施1月8日起实施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优顶特研究院 2023-01-04

为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实现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这一工作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通知决定,2023 年1月8日起,调整国内市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要求,推动实现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这一工作目标,2023年1月8日起,调整国内市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无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三专三证四不”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查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

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2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7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等3个文件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9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101号)不再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1]4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22号)等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等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涉及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的有关要求也均不再执行。

三、请将本通知要求尽快通知到本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相关措施调整的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各项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细落实。


通知提出了三点要求,具体情况及解读如下:


不再要求核酸检测及消毒



通知提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无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

这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对入境的物品不再采取预防性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也不再进行抽验相关措施后,继海关总署对外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作为国内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在国内市场流通环节新冠防疫要求的跟进调整。

在此之前,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还应当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无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通知明确,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三专三证四不”要求



“三专”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三证”即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四不得”即无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采购、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三专三证四不”的具体要求,我们再来重温一下:

“三专”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管理(注:这一要求自12月28日起取消)。

(一)专用通道进货。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应设“专用通道”。受场地限制,不具备专用通道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进口冷链食品和其他食品或食品原料错时进货,并做好通道消毒工作。如采用错时进货方式的,需在消毒后空置半小时以上,方可用于其他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并做好通道及时消毒和记录管理工作。

(二)专区存放。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应优先设立专用冷库。如条件限制,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存放于同一库(室)内的,应分开存放,与其他食品分区分架,并张贴“进口冷链食品”标识。食品经营单位使用冰箱、冷柜等体积容量较小的设备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时,独立冷柜门内的空间可视为“专区”或“专柜”。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的专业第三方冷库(非“第一存放点”中转查验库)应设置进口冷链食品专用冷库;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存放于同一库室内的,两类物品应分开存放,物品存放间距宜不小于1米。进口冷链食品存放区张贴“进口冷链食品”标识。


(三)专区售卖。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销售专区(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进口冷链食品”标识。使用冰箱、冷柜等体积容量较小的设施设备销售时,独立冷柜门内的空间可视为“专区”或“专柜”。


“三证”是指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采购进货时,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查验“三证”,严禁采购来历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采购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和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上所标注的消毒对象,应与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单位相符。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时未提供“三证”或发现货证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和冷库存放。

特别提醒:虽然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已经不再要求,但是对于进口冷链食品来说,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依然“不可或缺”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由海关对进口法检商品出具,表示该批货物可以销售或安装使用的合格凭证,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口。实践中,进入国内流通市场的食品农产品因为《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索证索票的具体要求而提出出具《证明》的申请,以证明该批货物属于合法渠道进口,而非走私入境。

最后说说“四不得”。

“四不得”是指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等要求(注:这一要求自12月28日起取消)食品销售单位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采用“一品一码”“一物一码”追溯附码等方式,在进口冷链食品上加贴追溯二维码。食品销售单位在现场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简单分割后重新包装销售的,应放入专区或专柜销售,并鼓励在销售的最小包装上加贴“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码”。第三方冷库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时,需打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单,随货同行。

不再要求集中监管


通知指出,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查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这对于进口冷链食品从业者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等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涉及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的有关要求也均不再执行”,真的是彻彻底底、一步到位。具体文件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25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76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等3 个文件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94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10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1]4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22号)

不过,就在前天(12月27日),全国首个省级层面《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规范》地方标准在四川正式出台,该标准标志着四川省把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排查、集中管控、集中处置的经验做法和理念向标准规范提升,既建立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又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不知道该标准下一步何去何从。

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工作或将持续



国家卫健委发布,工作措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目前还没有变化,这是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的一份重量级文件。该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以畜禽肉、水产品等为重点,实现重点冷链食品从海关进口查验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2022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对外发布,全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2020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2021年1月13日实现与32个省级平台对接。构建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和企业级平台共同组成的三级架构,旨在形成畜禽肉、水产品等重点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可追溯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追溯平台在冷链疫情防控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其作用不止于此。追溯平台对于流通领域的冷链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平台已纳入《“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今后追溯平台如何调整,为保障食品安全继续发挥作用,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