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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11-10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物流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制定《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3日

 


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以下简称《措施》)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审核公示、专项审计”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在本市纳税的物流相关企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及标准按照《措施》的规定执行。


(一)重点物流企业奖励

1.申请条件

按《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企业免申报。

2.扶持标准

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营运总部奖励

1.申请条件

(1)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近两年在厦平均年度纳税分别不低于500万元、850万元、1700万元。

(2)在厦门以外的5个以上不同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为总部引入业务增量或在厦交易结算增量。

(4)物流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加工、代理、信息等服务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贸易业务、代收代支等获得的收入。

2.扶持标准

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三)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奖励

1.申请条件

(1)为厦门大专以上院校物流与供应链专业在校学生提供实践实习一个月以上且年满30人以上的企业。

(2)个人实习时间须在一个自然年度之内完成,且累计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扶持标准

按每位学生2000元的标准对提供实践实习岗位的企业进行奖励。


(四)拓展市场腹地项目补助

1.申请条件

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拓展腹地市场而建设的陆地港、支线码头等喂给项目。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2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创建示范园区奖励

1.申请条件

依据国家、省公布的示范园区名单。企业免申报。早于《措施》印发之日获得称号的不追加奖励。

2.扶持标准

对被评选为省级示范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示范园区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六)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

(1)按《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项目。

(2)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尚未完工的工程。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是指企业为实施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借入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项目运营等各类流动性贷款。

(3)以上年度项目贷款及其利息作为计算贴息的依据。截止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竣工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不予贴息。

2.扶持标准

对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七)邮政快递跨境业务奖励

1.申请条件

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50万件、150万件、300万件、60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的。

2.扶持标准

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50万件、150万件、300万件、60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八)末端网点营运补贴

1.申报条件

(1)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

(2)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以厦门市邮政管理局公布为准。

(3)末端网点营运满一年(自然年)且每月业务量不少于10件。

2.扶持标准

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补助5000元,最多补助3年。


(九)鼓浪屿收派快件补贴

1.申请条件

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以上的,补贴5万元;20万件以上的,补贴10万元。


(十)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补助

1.申请条件

(1)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是指冷链物流作业中使用的仓储、装卸、监测设施设备等,不包括运输工具及车载设施设备。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投资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冷链管理平台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建设冷链管理平台。冷链管理平台应具备冷链流通全程温控、监测和追溯管理功能,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营运效果良好。

(2)投资内容包括系统成本、信息识别成本、物流软件费用、网站搭建及维护和使用的费用、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等,不包括其他营运费用、用地用房成本、车辆购置以及办公费、员工工资及奖金福利等开支。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三年的不计入),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4)投资200万元以上的。

2.扶持标准

按投资额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营运效果良好,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效果明显,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强。平台必须具备公共属性,不仅限于企业自身业务使用,不只针对特定和专属客户。

(2)投资内容包括系统成本、信息识别成本、物流软件费用、网站搭建及维护和使用的费用、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等,不包括其他营运费用、用地用房成本、车辆购置以及办公费、员工工资及奖金福利等开支。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三年的不计入),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智能化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对仓储、运输、流通加工等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建设。项目已投产运营,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且实施效果明显。

(2)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运费用、办公费、员工工资等不计入投资额。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2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补助

1.申请条件

(1)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认定标准参照《绿色产品评价 快递封装用品》(国标GB/T39084-2020)执行。

(2)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均应在厦门地区使用。

(3)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年购置费用达到80万元以上 。

2.扶持标准

按年购置费用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 购置使用新能源装卸设备奖励

1.申请条件

(1)购置使用新能源装卸设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是指新购置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叉车、堆高机和正面吊等装卸设备。不包括运输设备、其他传输设备和码头、机场和场站等使用的大型装卸设备,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设备。

(2)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3)总投资达30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按投资额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运营效果良好,能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有效聚集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强。

(2)平台实现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追溯服务等功能。

(3)平台在厦上年交易额达40亿元以上,年纳税达4000万元以上。

(4)投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信息系统软硬件开发与购置费用、网络数据服务购买费用等与平台建设、营运直接相关的投资,不包括人工工资等。

(5)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三年的不计入),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十)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补助、(十一)冷链管理平台建设补助、(十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补助、(十三)智能化建设补助、(十六)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补助等应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七)邮政快递跨境业务奖励、(八)末端网点营运补贴、(九)鼓浪屿收派快件补贴、(十四)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补助等由市邮政管理局对申请企业的有关资质和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意见。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企业购置的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购置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办法拟订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扶持对象、标准、条件、程序、期限及需提供的资料等,并将申报通知印发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区(管委会)物流办、物流相关商协会和企业,同时通过媒体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


第九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申报,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接收申报材料、审核过程均应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申报事项,根据项目业务类型,按照工程、财务、物流、信息化等专业配置从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专家库抽取专家3-5名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先进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有关合同、凭证、票据、投资额、营业收入等进行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初审结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核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当年度扶持资金初步执行方案,提请相关部门对拟扶持对象、投资情况、扶持内容进行查重。根据查重结果,对重复的部分进行扣减或者剔除。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本年度物流产业扶持资金初步执行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完成上述程序基础上,应当将当年度扶持资金初步执行方案提交集体研究。根据集体研究确定的当年度扶持资金执行方案,通知企业开具票据,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扶持资金核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需要,向市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扶持资金,按要求报送统计材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物办〔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信息平台相关名词解释。

(一)系统成本指系统的开发或购置费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费用。

(二)信息识别成本指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的信息识别技术,准确、快速地获取数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物流软件费用指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信息传递速度和管理水平而购买或开发的信息系统各种管理软件的费用。

(四)网站搭建及维护和使用的费用指企业为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电子商务网站(含应用应用软件)搭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的计算机设备),以及为使网站能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护和使用费用。

(五)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指为与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主要是供应商和客户)进行标准数据的传送和交流,及时配送和及时补货而引进电子订货系统和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

(六)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指定位系统的购置费用、系统维护和使用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达到”、“超过”、“不低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