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冷联盟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提出、制定并发布,并由中冷联盟团体标准委员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冷联盟秘书处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中冷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冷联盟理事会、行业专家学者、会员单位代表构成。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中冷联盟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冷链物流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中冷联盟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冷链物流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八条 团体标准重点为适应市场发展的绿色低碳节能、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化服务、认证认可等有关的依据类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绿色低碳节能方案、要求;
(二)安全运行管理;
(三)规范化服务:
(四)认证认可活动;
(五)人员认证活动;
(六)其他合格评定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中冷联盟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中冷联盟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条 经团体标准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中冷联盟秘书处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中冷联盟批准。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通过中冷联盟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本领域标准审查委员会3/4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2/3的可通过审查。
第十三条 中冷联盟秘书处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中冷联盟制订。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冷联盟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T/:团体标准代号
CCCA:中冷联盟代号,固定不变
XXXX:标准系列号,由四位数字组成
——XXXX:发布年代号,由四位数字组成。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冷联盟所有,由中冷联盟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中冷联盟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采用快速程序 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6 个月,超过 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中冷联盟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 同承担。联盟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中冷联盟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中冷联盟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中冷联盟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冷联盟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冷联盟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冷联盟(CCCA)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